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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建立独立行政检察规则体系 为办案提供明确规范指引

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全媒体记者徐日丹 见习记者刘亭亭)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及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规则》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在通报《规则》修订有关情况时表示,基于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监督的自身属性和特点,此次修订采取了制定单独且体例完整的《规则》的方式,以便为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供明确规范指引。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7条,与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比,增加了3章100条,其中,新增“回避”“案件管理”两章,将原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分立为两章。

《规则》进一步畅通了司法救济渠道,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规则》将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问题;严格办案期限,规定原则上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单设一节专门规定听证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听证的条件、范围和步骤。

为践行精准监督理念、提升办案质效,《规则》建立了繁简分流制度,新增一节规定简易案件办理程序,明确简易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审批程序应当简化;完善调查核实制度,明确调查核实适用条件,丰富调查核实内容,完善对妨碍调查核实的处置措施;新增智慧借助原则及类案检索的规定;明确抗诉条件,如将“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列入新证据范围。

《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办理程序,一是增加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改变原来“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审批决定”的办案机制,建立完善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改革讨论和审核案件程序;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审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三是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

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规则》对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重要目标予以明确,增加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的办理思路。

据悉,《规则》新增了专项监督和类案监督方式,进一步加强穿透式监督,同时强调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完善人民法院的异议及处理程序,形成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据了解,为全面正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最高检持续修订、颁布、实施办案规则。截至目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监督办案规则已全部公布,“四大检察”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这次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福建潘某英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检察监督案、江苏丁某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检察监督案等10个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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