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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在哪?

应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期代表学习班作专题报告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
矢志不渝将之坚持好发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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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期代表学习班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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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期代表学习班现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领域的伟大创举。”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期代表学习班作专题报告,回顾人民检察事业走过的不平凡之路,介绍中国检察制度、检察职能和当前重点工作,并与全国人大代表交流学习体会。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显著优越性。要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检察制度自信,矢志不渝将之坚持好、发展好!


“这是中央苏区工农检察部的第一个控告箱,一直悬挂到1934年红军长征离开苏区”。


“毛泽东同志说,你们都说检察工作这么重要,为什么叫检察署,而不叫检察院呢?可以改为院么!人民检察院从此得名。”


……


结合一张张图片文献、一个个历史故事,应勇对现代检察制度的起源、党领导下的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历史等进行了生动介绍。他说,历史和实践证明,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人民检察事业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检察兴。如今,党的检察事业欣逢最好发展时期,根本源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任务和责任。检察人惟有多努力,方能不辜负。


“制度好不好,犹如履之适足,只有自己合脚才是最好的。”应勇表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也没有完全相同的检察制度。一个好的检察制度应适应本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我国检察制度能够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根本;具有独立的宪法法律地位,与监察、公安、审判、执法等部门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具有上下级领导体制,更有利于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能够不断适应党和人民新期待新要求,与时俱进发展完善。要进一步深刻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优越性,坚定检察制度自信,进而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信、法治道路自信。


应勇说,把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制度的重要特色。伴随国家法治不断发展进步,检察职能也不断充实完善,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这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和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盘”。要不断深化完善,实现更加协调、更高质效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


应勇表示,新时代新征程上,检察机关将切实加强政治建设,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诉源治理推动更高水平社会治理;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以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持续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当好公共利益代表;始终坚持从严治检,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检察机关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代表沟通联络服务工作,确保检察工作始终在代表的监督、支持下稳健前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郭振华主持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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