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一天也不能差——阿拉善盟检察分院依法纠正一起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案件
- 发布日期:2024-01-27 10:55
- 浏览次数:
近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在对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检察中,通过查看在矫人员档案,发现并纠正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案件,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刑罚的正确统一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确定石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并送达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执行。盟检察分院经过调查核实,确定石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实际应为2023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在该案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延迟2日计算石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缓刑考验期限计算错误,将直接影响到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是否撤销缓刑,以及前后两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的法律后果,因此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及时对该案进行了违法纠正。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诚恳接受监督,将纠正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了书面回复,并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规范缓刑交付执行工作。
检察官说:刑事判决必须严肃认真,刑罚执行必须公平,事关公平正义,罪犯的缓刑考验期限计算一天也不能差。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