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民事检察促和解 护航民企话新“枫”
- 发布日期:2024-08-2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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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检护民生”“检察护企”专项活动要求,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和解在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用心用情办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充分运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8月28日,阿盟检察分院第四检察部依法促成一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介绍
H公司与S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判决S公司支付H公司款项及违约金924840元。S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H公司两次申请执行均以被执行人S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H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将被执行人S公司五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驳回执行异议请求后,H公司提起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要求S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五名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后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由S公司五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S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S公司五名股东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再审申请。2024年2月,S公司五名股东向阿拉善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
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探索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调阅相关案卷,积极组织公开听证,以听证促和解。期间,先后多次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了解情况,从各方立场出发,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S公司五名股东赔偿H公司各项款项及违约金100万元并当即履行,该案就此了结,S公司五名股东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该案的办理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深化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展示了“三个善于”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真正实现“检护民生”与“检察护企”的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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