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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检动态】筑牢金融防线 守护群众“钱袋子”——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

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治本之策,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地区金融稳定,6月15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开展以“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宣传人员通过设立咨询点、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耐心向过往群众详细讲解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主要特征、常见“套路手法”、危害后果、防范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提醒广大群众切勿相信任何“零风险”“高回报”投资理财和养老项目,警惕非法集资、养老及电信网络诈骗等陷阱。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拒绝高利诱惑,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守护好自己的血汗钱、养老钱。


检察官提醒


投资者应牢记“投资有风险、入场需谨慎”,切记收益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在收益率明显高于其他理财产品时更要提高警惕。


社会公众应增强风险意识,不轻信“高收益”承诺。警惕“高回报、无风险”宣传,面对“免费旅游、低价旅游”等福利,保持理性,守护好养老“钱袋子”。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投资者参与可能涉及违法。投资者的所谓“外汇交易账户”可能只是虚拟数字,资金不进入真实外汇交易市场,被平台控制,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相 关 罪 名


1、非法吸收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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